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公司在册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外包)员工 二、发放标准 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三、发放办法 1.以6月、7月、8月、9月考勤为准核算发放,当月出勤天数少于当月工作日天数的按天折算发放,当月全月缺勤或跨月累计缺勤超过一个月的,停止发放1个月,依次累计核算。 2.工作所在地在浙江省内的,按上述标准执行。工作所在地在浙江省外的,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执行,并将当地政府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相关文件报公司备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3.高温津贴发放单经部门(项目)负责人、安全监察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随工资发放,发放费用纳入工资总额。 4.不得以提供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冲抵高温津贴。 5.各项目要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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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日 |